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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黎某某敲诈勒索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小溪市乡梅州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经预谋,趁被害人蒋某某要约胡某某开房时,在邵阳县**酒店1107开房内,被告人黎某某以捉奸的名义拍摄裸体视频,以此索要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其中的10000元。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退还被敲诈的10000元,取得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莫林风尚酒店开房登记、保证书、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6.莫林风尚酒店监控视频、裸体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胡某某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被告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春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1557395****),胡某某(1847390****)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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