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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黄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湖南省宁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号。2018年4月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耿,曾用名黄梗,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湖南省浏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镇**组**号,住长沙县**镇**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耿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2月2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1月24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分别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自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范围内向被告人黄耿及吸毒人员李某某、廖某某(二人已行政处罚)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被告人黄耿则伙同“鸭蛋”(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将其在胡某某或其他上线人员处购得的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等人,从中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兴湘”国际大酒店的停车场卖给被告人黄耿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黄耿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350元毒资(币值为人民币,下同);

2、2018年8月5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向黄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黄耿随即联系胡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后胡某某与黄耿在芙蓉区**路一网吧附近见面交易,胡某某以300元钱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黄耿。黄耿拿到毒品后将该毒品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后“鸭蛋”、黄耿和陈某某三人共同将该毒品吸食完毕;

3、2018年8月8日,陈某某向黄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黄耿随即联系胡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后胡某某与黄耿见面交易,胡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黄耿。黄耿拿到毒品后将该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4、2018年8月10日,陈某某向黄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黄耿随即联系胡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后胡某某与黄耿见面交易,胡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卖给黄耿。黄耿拿到毒品后将该毒品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后“鸭蛋”、黄耿和陈某某三人共同将该毒品吸食完毕;

5、2018年8月16日,陈某某向黄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黄耿随即联系胡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后胡某某与黄耿见面交易,胡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黄耿。黄耿拿到毒品后将该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6、2018年8月17日,陈某某向黄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黄耿随即联系微信名为“单身大叔”的上线人员,向其约购毒品。后黄耿与“单身大叔”见面交易,以500元的价格从“单身大叔”处购得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黄耿拿到毒品后将该毒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7、2018年8月24日,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兴湘”国际大酒店门口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2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李某某向胡某某支付600元毒资;

8、2018年8月28日晚上,胡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立交桥下卖给吸毒人员廖某某2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廖某某向胡某某支付700元毒资;

9、2018年8月29日,陈某某向黄耿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黄耿随即联系胡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后黄耿与胡某某见面交易,胡某某以350元的价格卖给黄耿1小包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黄耿拿到毒品后将该毒品以4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

2018年8月30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宿舍抓获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向民警提供了胡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为配合抓捕胡某某,李某某联系胡某某,再次向其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胡某某同意并约其到长沙市芙蓉区“兴湘”国际大酒店见面交易。不久后胡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公安民警随即将其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一个黑色椭圆型塑料盒子,盒子内共有8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和7小包疑似麻古的红色药丸。以上涉案物品经称重,白色晶体共计净重3.57克,红色药丸共计净重0.68克。

同年8月30日23时40分许,因陈某某再次向黄耿约购毒品,黄耿遂再次微信联系已被公安民警依法控制的胡某某,向其约购毒品;廖某某也再次向胡某某约购毒品。为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二人,胡某某同意与二人见面交易。后公安民警先后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路交汇口附近和芙蓉区团结立交桥附近抓获前来购买毒品的黄耿和廖某某。

经鉴定,公安民警在胡某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黄耿、胡某某二人新鲜尿液经取样检测后呈现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提取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照片、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胡某某、黄耿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黄耿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耿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玲雁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黄耿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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