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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黄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明知“亚达”陆龟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网络联系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附近,由被告人胡某某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出售“亚达”陆龟一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带领民警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座**房缴获涉案“亚达”陆龟。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亚达”陆龟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巨陆龟属塞舌尔巨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胡某某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华 彦 

检察官助理:谭双双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座**,联系电话1359052****;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二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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