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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弄**号**室,现住本市富阳区**镇**都**弄**号**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组,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上午,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碎浆车间内经技术改造后的转鼓碎浆机进行试运行,发现机器内有异响,决定停机对转鼓碎浆机内部进行清理。车间制浆班长被告人黄某某即到车间二楼DCS控制室,在电脑上进行停机操作并将开关打在检修状态,后准备安排车间员工进入转鼓碎浆机内清理杂物。在现场的碎浆车间主任被告人胡某某按操作规定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去配电房断电,后被告人胡某某在不确定被告人黄某某是否完成断电的情况下,在现场未制止违反转鼓碎浆机安全操作规定的员工汤某某爬入转鼓碎浆机。被告人黄某某在对转鼓碎浆机控制系统操作程序不熟悉的情况下,误将工频按钮作为断电按钮进行操作,致转鼓碎浆机强制启动,造成进入转鼓碎浆机的被害人汤某某被卷入机器内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发后,**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均由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公司文件,安全操作规定等;

2.证人证言:证人羊某某、李某某、陆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86819****)、胡某某(1875889****)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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