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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黄某某等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7〕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尤某某城关镇埔西路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尤某某城关镇**村大濑坂*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黄某某相约一起到尤某某**镇**村大濑坂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鱼塘附近打猎,后两人各自带一支自己的改制射钉枪到约定地点开始打猎,当晚被尤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黄某某各自持有的改制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6]69号鉴定书、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6]70号鉴定书;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成宝

代理检察员:蔡尊惠

2017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胡某某1386056****,黄某某1825982****)。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壹册,共捌拾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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