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村**号**室。201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区**路**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街**号。
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4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使用于某某的照片、信息,以“胡某某”之名搭识被害人倪某某,后由被告人于某某以“胡某某”之名与倪某某进行恋爱交往,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以姐姐身份陪同,三人取得倪某某信任。之后,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虚构于某某(“胡某某”)被绑架、拘留等事由,骗取倪某某人民币21,180元。
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于2020年1月3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家属赔偿了倪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明细证实,其在陌陌上认识“胡某某”(实为于某某),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胡某某”还有两个姐姐“胡小宝”(实为胡某某)和马某某。后“胡某某”称被人绑架、拘留,急需用钱,其共转账21,180元给对方。
2.《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家属赔偿倪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前科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通河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三名被告人于2020年1月3日被抓获。
5.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马某某、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胡某某,5617****;马某某,1872182****;于某某,1887192****。
2.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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