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租住于本市岳阳楼区**队庙**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本市岳阳楼区**队**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4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求购毒品,并向陈某甲转账250元毒资。陈某甲随即赶至被告人胡某某位于本市**队庙**附近出租房,向其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向其转账200元毒资。随后,陈某甲在胡某某出租房附近将毒品交给陈某乙。
2、同月16日中午,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求购650元的毒品。陈某甲随即赶至被告人胡某某的出租房内,向其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向其支付毒资600元。随后,陈某甲在胡某某出租房附近将毒品交付给陈某乙,陈某乙向其支付650元的毒资。
3、同月16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求购毒品,并向陈某甲转账300元毒资。陈某甲随即赶至被告人胡某某的出租房内,向其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向其转账支付毒资200元。随后,陈某甲在胡某某出租房附近将毒品交付给陈某乙。
4、同月17日凌晨,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求购毒品,并向陈某甲转账200元毒资。陈某甲随即赶至被告人胡某某的出租房内,向其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向其转账支付毒资200元。随后,陈某甲在胡某某出租房附近将毒品交付给陈某乙。
5、同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求购毒品,并向陈某甲转账200元毒资。陈某甲随即赶至被告人胡某某的出租房内,向其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向其转账支付毒资200元。随后,陈某甲在胡某某出租房附近将毒品交付给陈某乙。
6、同月18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被告人陈某甲求购毒品。双方在被告人胡某某出租房附近见面后,陈某甲叫胡某某出来,向其求购200元的毒品。随后,陈某乙向胡某某支付了200元的毒资,胡某某向其交付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月19日凌晨1时20分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出租房附近先后将吸毒人员陈某乙、被告人陈某甲抓获。随后,陈某甲协助公安民警在胡某某的出租房内将其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胡某某的房间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2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包,上述毒品共计净重9.6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检出咖啡因成分。经对胡某某、陈某甲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收缴的毒品疑似物的照片;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尿检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重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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