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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赌博,于2011年10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9日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5月19日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9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及万某甲(另案处理)、万某乙(另案处理)在进某某梅庄镇滨湖村委会新居后家村开楼设赌,邀集王某某、乐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五十余名赌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斗子钱。胡某某负责收取斗子钱,陈某某负责邀集人员参赌,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外帮助胡某某等人望风,被告人张某某受胡某某雇请帮其接送赌博人员到赌场地点参赌。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在进某某梅庄镇滨湖村委会新居后家村赌博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组织邀集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胡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仍帮助其望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胡某某开设赌场,仍接受雇请帮其接送赌博人员并领取报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祝君

检察官助理:童学谦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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