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涡阳县人,住安徽省涡阳县**社区**村**号。因涉嫌盗窃2014年4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六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组**号。2010年11月8日因盗窃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满18周岁)。因涉嫌盗窃2014年4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5月14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14年6月3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成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陈某某驾驶货车皖S3B645窜至永城市**乡**小区作案,盗窃47号楼成某某银色“速派奇”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124元;盗窃66号楼程某某红色“绿源”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31元;盗窃17号楼高某某紫色“绿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38元。
2、2014年4月1日晚上,胡某某伙同陈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窜至**乡**小区,盗窃3号楼任某某玫红色“小鸟”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600元;盗窃17号楼王某某浅紫色“斯美特”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495元;盗窃15号楼王某甲紫色“爱玛”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10元;盗窃11号楼代某某红色“绿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43元;盗窃11号楼李某某绿色“沪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838元;又窜至荷花小区盗窃31号楼范某某银色“双鹿”电动车三轮一辆,经鉴定价值2786元。
3、2014年4月4日晚上,胡某某伙同陈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窜至永城市老城区工行小区,盗窃张某某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价值2162元;窜至老城区**超市附近楼梯口盗窃李某甲粉红色“台隆”电动车一辆,价值1750元;窜至科丰种业公司盗窃萧某某银灰色“轻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887元;窜至**花园盗窃张某某蓝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11元;盗窃王某乙黄色“绿佳”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292元;又窜至**乡**村**组,盗窃贾某某白色“小鸟”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632元。
4、2014年4月6日晚上,胡某某伙同陈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窜至本市东城区**菜市街附近作案,盗窃曹某某红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52元;盗窃庄某某白色“森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207元;窜至**散居片2号楼盗窃刘某某天蓝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38元;窜至**散居片附近盗窃陶某某深黄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37元;盗窃党校东边的楼梯口处王某丙黄色“台铃”牌的电动车一辆,价值902元。
5、2014年4月8日晚上,胡某某伙同陈某某采取同样手段窜至本市东城区官庄散居片盗窃曹某甲电动车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成某某、程某某、高某某等人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严桥
助理检察员:张 帆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逮捕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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