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99********,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3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住南宁市隆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及广西南宁市从事手机卡及银行卡收购、贩卖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020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胡某某贩卖七张以陈某某实名开户手机卡,并帮助胡某某拿一批手机卡到**汽车总站托运发往广东**市,且从中获取利益。胡某某将从陈某某处收购的手机卡倒卖给上家,其中有一张陈某某实名开户卡号为191******的手机卡,被网络犯罪分子用于实施对某某某诈骗六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10张农业银行卡、2张建设银行卡、2个建设银行U盾、10个农业银行K宝、2份2020年业务告知书、1台华为P40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账截图1张,存款回执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黄银杰工商银行xxxx3账户流水3页,隆安汽车站货物托运单复印件1张,客户信息、通话清单,中国电信出示客户登记单3份,某某某收到胡某乙交来的四万元赔偿金收条一张,某某某写给胡某甲的谅解书一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胡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胡某某手机提取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贩卖手机卡、银行卡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长鸣
检察官助理:田贵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诉讼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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