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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之妻),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二人邀约何某某等五人(均另案起诉)一起喝酒吃饭,期间胡某某提出要去平邑县某某KTV找在此工作的姚某某,欲阻止姚某某与胡某某的表妹王某某谈恋爱并要教训姚某某,众人同意,饭后次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等五人到KTV门口,姚某某和同事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下班后正欲离开。胡某某见到姚某某后,让姚某某断绝其与王某某的恋爱关系,姚某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胡某某、何某某、陈某某随即对姚某某拳打脚踢,姚某某的同事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上前拉架,何某某等五人又共同对孟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致姚某某、孟某某等人受伤。

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右手第5掌骨完全骨折,左侧4、5肋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姚某某的眼、耳廓等多处挫伤,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8年2月20日,胡某某与孟某某、姚某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赔偿对方损失85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姚某某、孟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附卷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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