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住枣阳市**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闫某某注册“大亨互娱”赌博软件平台帐号并担任代理,通过发布朋友圈邀约等方式发展下线玩家参与赌博软件中的“牛牛”、“三公”、“拼三张”等赌博项目,同时利用支付宝、微信、网银转账等交易方式收取下线参赌人员赌资进行充值上分和兑换积分下分。截止2020年5月大亨互娱平台关闭,胡某某共发展下线参赌人员4人,涉赌金额45.42万元,获利8000元;韩某某共发展下线参赌人员9人,涉赌金额34.164万元,获利7000元;闫某某共发展下线参赌人员13人,涉赌金额30.806万元,获利5000元。
2020年10月9日、14日、21日,被告人胡某某、闫某某、韩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亨互娱界面图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隗某某、隗某甲、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韩某某、闫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洁
检察官助理 陈晓容
2021年2月4日
附件: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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