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道**号**华府**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安妮,系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已行政处罚)共同出资购得毒品冰毒(约1个)后,钟某某容留胡某某、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园小区**栋**单元**房的住处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1月的一天,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共同出资购得毒品冰毒(约1个半)后,钟某某容留胡某某、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园小区**栋**单元**房的住处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2月26日,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钟某某、胡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共同出资购得毒品冰毒(约1个半)后,钟某某容留胡某某、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园小区**栋**单元**房的住处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3月5日,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共同出资购得毒品冰毒(约2个)后,胡某某容留钟某某、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湾**期**房的住处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3月18日,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共同出资购得毒品冰毒(约1个)后,胡某某容留钟某某、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湾**期**房的住处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6、2020年5月1日,为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与吸毒人员袁某某共同出资购得毒品冰毒(约2个)后,胡某某容留钟某某、袁某某在其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湾**期**房的住处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无视国法,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 熊椿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