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号,务工,租住地武汉市新洲区**街**里**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园**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下午,在公安机关布控下,周某某向被告人金某某求购毒品,并向金某某微信转帐毒资人民币200元,金某某随即至被告人胡某某的租住地告知其有人求购毒品,并将上述毒资微信转给胡某某,胡某某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交付给金某某,金某某取出其中1颗让胡某某点燃准备两人一起吸食,将其余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送至约定的地点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天香宾馆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至出租房将正准备吸食毒品的胡某某查获。经称量、取样并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3颗片剂共净重0.295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微信聊天及转帐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定证书;3.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毒品检验报告;6.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29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再英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现在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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