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0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0********,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里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邵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购买汽车驾驶证一本,由王某某负责联系制假人员。2019年4月15日,王某某将伪造的部队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材料交给邵某某,由邵某某本人冒充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张掖市支队的退役军人,到金华市车管所办理军人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业务,骗取了C1驾驶证一本。邵某某共计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4000元。
2.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包某某与凌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购买汽车驾驶证一本,由凌某某负责联系制假人员。2019年4月9日,一男子(未归案,身份不详)将伪造的部队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材料交给包某某,再由包某某本人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边防支队退伍军人,到金华市车管所办理军人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业务,骗取了C1驾驶证一本。包某某共计向凌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2000元。
3.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温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购买汽车驾驶证一本,郭某某找到王某某联系制假人员。2018年11月22日,郭某某从王某某处拿了伪造的部队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材料,陪同温某某到金华市车管所,由温某某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森林总队的退役军人,办理军人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业务,骗取了C1驾驶证一本。温某某共计向郭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5000元。
4.2018年1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和王某某商议购买汽车驾驶证一本,由王某某负责联系制假人员。2019年3月6日,王某某将伪造的部队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材料交给胡某某,由胡某某冒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总队的退役军人,到金华市车管所办理军人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业务,骗取了 C1驾驶证一本。胡某某共计向王某某支付办证费用22000元。
5.2019年春节后,被告人姜某某与夏某某商议购买汽车驾驶证一本,夏某某找到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制假人员。2019年5月17日,舒某某(另案处理)持伪造的部队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材料,到金华市车管所帮助姜某某理部队驾驶证转地方驾驶证业务,后因车管所工作人员发现异常未能办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武部、金华市金东区人武部出具证明,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姜某某均无入伍信息。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西前路村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温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包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驾驶证等;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金华市金东区、婺城区人武部证明、西藏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复函、张掖市森林消防支队情况说明、金华市车管所档案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姜某某、夏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凌某某、郭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姜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姜某某、夏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邵某某、温某某、包某某、姜某某、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娅莉
检察官助理:吕敏翔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夏某某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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