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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邱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区**小区**栋**单元**室,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时许,在南平市建阳区巴黎之夜KTV门口的十字路口处,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与朱某某因为在KTV买单问题产生口角,后发生打架。胡某某对朱某某拳打脚踢,邱某某和周某某上前对朱某某拳打脚踢,期间胡某某、周某某先后拿塑料凳砸向朱某某的头部,后造成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2020年11月30日,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日,邱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23日,胡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对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建对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范淑敏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邱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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