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抢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应被告人胡某某之约到官渡区**街道**村见面,二人见面后,胡某某以其手机没电借余某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将余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拿到手后拨打电话,期间趁余某某不备,拿着手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值2830.00元。
2019年11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至昆明市官渡区**村云路裕庭西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绿色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460.00元。
2019年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虹影城前方十字路口时,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赵某某趁被害人武某某不备,将武某某拿在手上的一部苹果6p1us手机抢走。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查获并已发还。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80.00元。
2019年11月11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一路边,坐在车辆中排座位上的赵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正在打电话不备,将黄某某拿在手上的一部OPPOR9m手机抢走。案发后该手机已被查获并已发还。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实施盗窃、抢夺行为,盗窃及抢夺数额均已达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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