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住江苏省新沂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区,住江苏省宿迁市**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经事先通谋实施盗窃,二人驾驶被告人胡某某的一辆苏C*****白色别克轿车从湖南常德市至安化县、中方县、洪江市、广西河池市沿路砸车窗玻璃实施盗窃,共作案12起,盗得几百元现金、香烟及多张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
1、2019年11月18日凌晨,二人到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上街居委会,由被告人胡某某用工具砸车盗窃,由被告人赵某某放哨把风,将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湘J*****吉普指南者小车驾驶门和副驾驶门琉璃砸烂,将被害人徐某某车内三包芙蓉王软蓝香烟及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
2、2019年11月18日凌晨,二被告人到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沧山村9组,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湘J*****江淮牌小车驾驶门和后档风玻璃砸烂,将被害人贺某某车内的21包芙蓉王软蓝香烟和4包和天下香烟及3包芙蓉王硬蓝香烟等物品盗走。
3、2019年11月18日凌晨,二被告人到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村,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湘H*****哈费越野车驾驶门玻璃砸烂,将杨某某车内放起四十元现金和一个手包及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盗走。
4、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中方县花桥镇人民政府路口,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湘C*****日轩逸轿车副驾驶门玻璃砸烂,将被害人郭某某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和少量现金盗走。
5、2019年11月23日凌 ,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中方县花桥镇圆通速递店门前,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滕某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湘N*****华晨中华V3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烂,未盗得有价值物件。
6、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中方县花桥镇火马塘村卫生室门前,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卫生室门前空坪上的一辆湘N*****大众越野车副驾驶门玻璃砸烂后,将车内的二百元现金和几张银行卡及一个文件袋盗走。
7、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中方县泸阳镇步步高电器城格力空调店门前,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格力空调店门前辅道上的一辆湘N*****大切诺基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烂,二人正准备实施盗窃时,恰遇泸阳派出所巡逻车巡逻至此,二人驾车逃走,未盗得东西。
8、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中方县中方镇老康复医院旁边,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湘N*****标致车副驾驶门玻璃砸烂,将被害人曾某某车内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盗走。
9、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洪江市黔城镇双溪煤矿路口,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路口公交站台边的一辆湘N*****日产轩逸轿车左前门和左后门玻璃砸烂,将被害人蒋某某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一百元现金和一个飞科剃须刀盗走。
10、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洪江市黔城镇天宏汽修厂,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盗窃方式,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天宏汽修厂门前的一辆辽A*****路虎越野车驾驶门和后挡风玻璃砸烂,但未盗得财物。
11、2019年11月23日凌晨,二被告人以同样的分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天宏汽修厂旁边芙蓉雅苑小区门口的一辆湘N*****大众途观越野车驾驶门和副驾驶门玻璃及后挡风玻璃砸烂,将车内的六包蓝嘴芙蓉王香烟盗走。
1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二被告人驾驶悬挂粤H*****假牌照的别克小轿车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永康社区福来一组,将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桂M*****丰田霸道越野车驾驶门玻璃砸烂,将被害人兰某某车内少量现金和一个黑色金利来钱包及包内放起的银行卡、驾驶证、身份证、加油卡、银行存折等物品盗走。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经抓获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家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周某甲、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