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90********,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2月1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99********,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慈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两人多次结伙在浏阳市采用剪线重新打火的方式盗窃摩托车。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浏阳市**镇**栋**号**处,采用剪线重新打火的方式,由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着手实施盗窃,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在此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台红色女式豪爵牌宇钻摩托车;
2、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告人赵某某骑着刚刚盗窃得手的摩托车窜至浏阳市**镇**小区**小区**栋**单元楼梯间,采用剪线重新打火的方式,由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着手实施盗窃,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在此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台银白色女式豪爵牌宇钻摩托车;
3、2020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浏阳市**镇**小区**栋楼下,采用剪线重新打火的方式,由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着手实施盗窃,由被告人赵某某望风,在此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台红色女式豪爵牌鹰钻摩托车。
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700元。
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摩托车被盗案现场照片、转账记录、违法犯罪前科信息照片、收据、发票、现场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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