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31971********,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系长沙市**院审判员、审判×××委员、民×庭庭长,正科级国家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住****长沙市**区**栋**房。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2月7日被长沙**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长沙**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4月28日被长沙**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03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长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住****长沙市**区**栋**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长沙**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长沙**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4月28日被长沙**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长沙**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4月28日移送长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沙**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长沙市**院审判员、审委会委员、民×庭庭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案件当事人文某某、李某乙、陆某某等人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贺某某收受他人好处费,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收受文某某等人好处费人民币11.2万元、港币30万元;伙同其妻子被告人贺某某收受李某乙、陆某某等人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6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被告人胡某某担任长沙市**院民×庭庭长期间,在文某某(另案处理)与乐某某、张某某相关诉讼中,文某某为使长沙市**院民×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分三次送给胡某某共计30万港币、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收受。
2014年9月,文某某通过长沙市**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某甲(另案处理)邀请被告人胡某某及主审法官张某某吃饭,吃饭期间送给被告人胡某某1万元人民币。
2015年中秋节期间,文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胡某某10万元港币。
2016年春节前,文某某在被告人胡某某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胡某某20万港币。
2、2014年,在长沙市**院审理的李某乙、宋某某股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受案件当事人李某乙朋友李某甲的请托,向主审法官刘某某打招呼,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的关照,李某甲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7年8月,李某甲请被告人胡某某关照其朋友王某某在长沙市**院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4年至2017年,在长沙市**院审理的****公司钢材贸易纠纷案中,被告人胡某某接受****公司负责人沈某甲的请托,向相关承办法官打招呼,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对该案的关照,沈某甲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5年,在长沙市**院民×庭审理的朱某某起诉肖某某、陈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朱某某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对该案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2万元。
5、2015年,在李某丙长沙市芙蓉区**工商银行案中,接受李某丙朋友戴某某请托,被告人胡某某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朱某某打招呼,为求得和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对该案的关照,戴某某在2015年至2017年9月,分3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
6、2016年,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衡阳**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陆某某的请托,向该公司在长沙市**院民×庭、民三庭审理的2件案件的主审法官欧某某、何某某打招呼,为感谢被告人胡某某对该两案的关照,陆某某于2016年端午节、2017年春节,分两次送给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6年下半年,长沙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陆某某为其公司一二审案件找被告人胡某某帮忙,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告人贺某某推荐给陆某某。随后,陆某某找到被告人贺某某,向被告人贺某某提出明确诉求。陆某某提出给被告人贺某某30万元解决该案,被告人贺某某提出双方签订一份“法律顾问合同”,并要求陆某某现金支付30万元。不久,陆某某准备好第一笔15万元现金,约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大酒店见面。见面后双方签订了“法律顾问合同”,陆某某将15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贺某某。几个月后,陆某某准备好第二笔15万元现金,约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大酒店见面,在**大酒店停车场将15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贺某某。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陆某某诉求及签合同、收费情况告诉被告人胡某某,要被告人胡某某给案件承办人何某某打招呼。随后,在陆某某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多次给何某某打招呼,并出面约何某某与陆某某吃饭。
7、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二审在长沙市**院审理的叶某某开设赌场案提供帮助,被告人贺某某收受叶某某妻子林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旅游开发公司副总经理谢某乙为叶某某开设赌场二审案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希望被告人胡某某给其长沙市**院刑事审判庭的同事打招呼,争取二审减刑。被告人胡某某要谢某乙找被告人贺某某,并提出10万元打包处理该案。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叶某某案情况及其与谢某乙谈好10万元钱的情况告诉被告人贺某某。不久,谢某乙带着叶某某老婆林某某与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院附近的**酒店一楼茶室见面,谢某乙向被告人贺某某提出10万元“了难”叶某某二审案。林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予以收下,并要求林某某签订几份空白委托协议。收钱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案件代理事务全部转交给阎某某律师,同时将其收钱及情况告知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给叶某某二审案主审法官易某某打招呼,叶某某案经二审改判减刑。
8、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湖南省**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被告人贺某某以“法律顾问费”名义收受**湖南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乙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湖南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乙为其公司纠纷案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告人贺某某介绍给沈某乙。随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信息告知被告人贺某某。不久,沈某乙联系被告人贺某某约好在长沙**大酒店见面。沈某乙向被告人贺某某提出明确诉求,将案子以15万元的价格打包给被告人贺某某处理,在被告人贺某某的提议下,双方签订一份“法律顾问合同”,沈某乙当场给了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5万元。签完合同后,被告人贺某某告诉沈某乙,她会安排其他律师操作案子,她负责协调法院关系,沈某乙答应,随后律师阎某某赶到**大酒店,被告人贺某某将阎某某介绍给沈某乙。过了几天,沈某乙又给了被告人贺某某10万元现金。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其接下案子收费情况及将案子转交给阎某某的情况告诉被告人胡某某。**湖南省**有限公司纠纷案进入诉讼环节后,所有代理事务全部由阎某某办理,被告人贺某某没有参与。
9、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长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院审理的纠纷案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被告人贺某某以“法律顾问费”名义收受长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甲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下半年,长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甲为其公司二审纠纷案找被告人胡某某帮忙,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告人贺某某推荐给谢某甲,随后,谢某甲找到被告人贺某某,请求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给其在长沙市**院民*庭审理的案子帮忙,并承诺根据案件判决结果情况给予被告人贺某某费用,二审维持给被告人贺某某10万元,二审改判,超出一审判决结果,再按比例给被告人贺某某钱。被告人贺某某答应,提出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要求谢某甲现金支付10万元,谢某甲怕麻烦,提出用其妻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0万元,当天,谢某甲通过其妻子罗淳之银行账户将10万元钱转账至被告人贺某某长沙银行账户。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谢某甲诉求及双方签合同情况转告给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请托后,给谢某甲公司二审案承办法官陈某乙打招呼,并出面约陈某乙与谢某甲吃饭。
10、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桂某某纠纷案提供帮助,被告人贺某某收受桂某某好处费人民币25万元。
2014年,永州老板桂某某有一个诉湘西****一个叫龙某某的矿老板的借贷纠纷案准备在长沙市**院起诉,桂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告人贺某某推荐给了贺某某。回家后,被告人胡某某告知被告人贺某某,讲有一个叫桂某某的会找她,并告知被告人贺某某可收取40万元费用。不久桂某某联系了被告人贺某某,约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大酒店见面,被告人贺某某随即联系了律师阎某某,说有案子要其参与。被告人贺某某先行赶到**大酒店与桂某某见面,桂某某提出了明确的诉求,希望能够尽快立案、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贺某某表明其是长沙市**院干警家属,不便自己代理案件,会介绍一个律师给桂某某,桂某某表示同意。在被告人贺某某准备与桂某某谈费用时,阎某某赶到,被告人贺某某将阎某某介绍给桂某某,私下将40万元的收取费用标准告诉了阎某某,要阎某某与桂某某商量办理相关代理手续,随后被告人贺某某离开。经阎某某与桂某某协商,约定桂某某支付50万元代理费。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将桂某某的案子交给阎某某办理的情况反馈给了被告人胡某某。阎某某与桂某某签订协议后,欺骗被告人贺某某,告知其只收取了40万元的费用。在桂某某付款后,阎某某分两次付给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25万元。
11、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湖南**地质局**大队下属企业**湖南**投资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院民×庭审理的企业借贷纠纷案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被告人贺某某收受宁某某代**湖南**投资有限公司所送好处费33万元。
2015年年初,湖南**地质局**大队大队长宁某某为其大队下属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通过被告人胡某某衡阳老乡罗某某找被告人胡某某帮忙。罗某某提出请被告人贺某某代理该案,被告人胡某某予以认可。罗某某将情况反馈给宁某某,随后,宁某某联系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告人贺某某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支付被告人贺某某20万元“法律顾问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贺某某将**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全部诉讼事务转交给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孙某某另收取10万元一审诉讼代理费。2015年2月6日,**大队支付20万元到被告人贺某某所在的长沙市**法律服务所账上,长沙市**法律服务所扣除相关费用后将19万元转至被告人贺某某私人银行账户。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宁某某诉求、签订合同情况、收费情况以及将案件转交给孙某某等情况全部转告给被告人胡某某,要被告人胡某某关注该案。后来在**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向该案主审法官张某某打招呼,要求张某某加快审理进度。
**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一审判决后,**大队为了该案执行顺利完成,又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介绍孙某某代理该案执行环节,孙某某收取18万元代理费后送给被告人贺某某13万元,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谈下湘核公司执行及孙某某给其钱等信息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并要被告人胡某某联系承办执行法官,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请托后给该案执行环节承办法官才某某打了招呼。
12、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某甲代理的典当担保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被告人贺某某收受符某甲人民币20万元。
2015年,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符某甲因长沙市**院审理其顾问单位衡阳**置业有限公司纠纷案找到贺某某,请被告人贺某某通过被告人胡某某协调长沙市**院的关系,为其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符某甲承诺只要法院认定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达到当事人想要结果,其能拿到100万元代理费,会分一半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表示同意。不久,符某甲从衡阳赶到长沙,在**区法院附近被告人贺某某车上给了被告人贺某某10万元现金。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符某甲诉求及符某甲承诺给其钱的情况告诉被告人胡某某。后来,在衡阳**公司纠纷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合议庭认为该案系典当合同纠纷,并将意见报给被告人胡某某审批,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庭长职权,要求合议庭对该案法律关系进行复议。经被告人胡某某影响,合议庭将该案法律关系改变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文书经被告人胡某某审批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信息告诉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随即转告给符某甲。随后,符某甲从衡阳赶到长沙,在**区法院附近被告人贺某某的车上又给了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贺某某要求符某甲再给其一笔钱,符某甲承诺会再给10万元。后因衡阳**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破产,符某甲承诺未兑现。
13、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为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人民法院审理的纠纷案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被告人贺某某以“法律顾问费”名义收受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乙14万元人民币。
2016年,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纠纷,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乙准备在长沙县起诉对方。为此,邓某乙找到被告人胡某某咨询,并告诉其公司有律师,被告人胡某某要其在长沙当地找个律师,将被告人贺某某推荐给邓某乙。事后,被告人胡某某将情况告诉被告人贺某某。过了几天,邓某乙联系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大酒店见面,请求被告人贺某某协助其公司律师协调法院关系,被告人贺某某提议双方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当天邓某乙以“法律顾问费”的名义送给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贺某某将其与邓某乙签合同以及收钱情况反馈给被告人胡某某,要被告人胡某某给长沙**法院副院长文某某打招呼。被告人胡某某接受请托后给文某某打招呼。过了不久,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准备在长沙**法院立案,被告人贺某某找到文某某请其给予关照,并告诉文某某,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案立案一事会有律师跟其联系。后该案诉讼事务全部由青海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经办。
14、2016年,长沙市**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为其三起在长沙市**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找被告人胡某某帮忙,被告人胡某某将被告人贺某某推荐给李某乙。随后,李某乙找到被告人贺某某,为其三起二审案向被告人贺某某提出明确诉求,被告人贺某某答应。双方口头谈妥13万元费用,被告人贺某某要求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提出现金支付,李某乙同意。几天后,李某乙准备好现金后约被告人贺某某见面,在长沙**江阁附近李某乙的车上,李某乙与被告人贺某某签定“法律顾问合同,并将13万元人民币现金给了被告人贺某某。事后,被告人贺某某将李某乙给其13万元钱及李某乙诉求告诉了被告人胡某某。后在李某乙三起二审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向相关承办法官打招呼,三起二审案审理结果全都有利于李某乙。
15、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职务便利,收受熊某某16万元人民币现金。
2017年,熊某某为其朋友陈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到被告人胡某某办公室找到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提出来请被告人贺某某代理,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随后,熊某某约见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城星巴克见面。被告人贺某某将信息告诉了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要其赶到**城。在孙某某来之前,被告人贺某某与熊某某就陈某某案约定代理费22万元,被告人贺某某提出会为该案推荐一名律师,熊某某同意。不久,孙某某赶到,被告人贺某某将孙某某介绍给熊某某,要其案子后续事务与孙某某对接。当天回家,被告人贺某某将其22万元接到陈某某案,及将该案转交给孙某某的情况告诉了被告人胡某某。不久,熊某某与孙某某签订代理合同,熊某某通过其母亲李某丁银行账户转账22万元给孙某某,孙某某收到钱后,分两次共计送给被告人贺某某16万元现金。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被调查后,熊某某提出解除代理协议,要求孙某某退还代理费。孙某某将情况反馈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拿了5万元钱给孙某某,孙某某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部退还给熊某某。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长沙**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赃款人民币1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沙市纪委指定办理通知书、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干部任免表、履历表、扣押清单、被告人贺某某与**大队所签“法律顾问合同”、孙某某、阎某某所签代理协议、罗淳之转账10万元记录、**大队付**法律服务所20万元记录、李某丁支付孙某某22万元记录、孙某某取款记录、阎某某取款记录、文某某与张某某、乐某某诉讼资料、李某丙案诉讼资料、陆某某案诉讼资料、朱某某案诉讼资料、衡阳**公司诉讼资料、桂某某案诉讼资料、叶某某案诉讼资料、**公司案诉讼资料、青海东**公司诉讼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文某某、陈某甲、张某某、李某甲、刘某某、陆某某、欧某某、何某某、戴某某、朱某某、姜某某、沈某甲、宁某某、罗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曹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谢某甲、陈某乙、符某甲、符某乙、杨某某、阎某某、邓某甲、桂某某、熊某某、谢某乙、林某某、易某某、沈某乙、邓某乙、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利用被告人胡某某担任长沙市**院审判员、审判×××委员、民×庭庭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民事、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单独收受人民币11.2万元、港币30万元,被告人胡某某、贺某某共同收受人民币1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忠
2018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长沙**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五十二册,起诉书十五份,证人名单一份,讯问光碟二十一袋,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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