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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阿某某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房。2018年3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院批准,同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哥、某某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滴滴司机,住广州市番禺区**路**(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房)。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仔,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萧岗**街**巷**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3********,汉族,文盲,摩托车搭客,住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底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起,每日24 时许至次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等人持续在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号**楼、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葵逢**街** 号**楼开设赌场,以赌“百家乐”的方式赌博。由荷手在“庄家”、“闲家”一边各发两张扑克牌,参赌人员可在印有“庄”、“闲”“和”、“对子”赌百家乐的台布上投注,以点数大吃小计输赢的形式赌博,赔率为“1赔1”;当开出“庄家”和“闲家”牌的点数相同时,则押“和”的参赌人员赢,赔率为“1 赔8”;当“庄家”和“闲家”开出的牌有一方凑成一对,则押“对子”的参赌人员赢,赔率为“1赔5”,参赌人员如押中指定“庄家”或“闲家”出现“对子”,赔率为“1赔10”;当“庄家”开出的牌为9点且赢“闲家”时,押注“庄家”的参赌人员只赢投注额的一半,另一半作为抽水钱某某赌场做庄的老板。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是赌场老板,做庄与参赌人员对赌,负责赌场的统筹安排、租赁场地、购置赌具、联系参赌人员参赌以及兼做荷手派牌工作,并在赌场结束时,派给离场的每个参赌人员人民币100元至200元“利是”;被告人谭某某负责收钱赔付工作;被告人黎某某是荷手,负责派牌;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望风,并为参赌人员当司机,带路入赌场赌博。被告人胡某某支付赌场工作人员每人每次人民币数百元的报酬。

2019年12月6日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葵逢**街**号**楼赌场,现行抓获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等人及杨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已行政处罚),当场缴获涉案赌资人民币36290元、赌具扑克牌90副、“百家乐”赌博电脑1台、赌博联络手机4台、接送参赌人员摩托车1辆等。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赌具、赌资、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信息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5张。

3.扣押赌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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