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某哥、某某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滴滴司机,住广州市番禺区**路**(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房)。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仔,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白云区萧岗**街**巷**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3********,汉族,文盲,摩托车搭客,住广州市荔湾区**里**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底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起,每日24 时许至次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等人持续在广州市荔湾区石围塘**街**号**楼、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葵逢**街** 号**楼开设赌场,以赌“百家乐”的方式赌博。由荷手在“庄家”、“闲家”一边各发两张扑克牌,参赌人员可在印有“庄”、“闲”“和”、“对子”赌百家乐的台布上投注,以点数大吃小计输赢的形式赌博,赔率为“1赔1”;当开出“庄家”和“闲家”牌的点数相同时,则押“和”的参赌人员赢,赔率为“1 赔8”;当“庄家”和“闲家”开出的牌有一方凑成一对,则押“对子”的参赌人员赢,赔率为“1赔5”,参赌人员如押中指定“庄家”或“闲家”出现“对子”,赔率为“1赔10”;当“庄家”开出的牌为9点且赢“闲家”时,押注“庄家”的参赌人员只赢投注额的一半,另一半作为抽水钱某某赌场做庄的老板。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是赌场老板,做庄与参赌人员对赌,负责赌场的统筹安排、租赁场地、购置赌具、联系参赌人员参赌以及兼做荷手派牌工作,并在赌场结束时,派给离场的每个参赌人员人民币100元至200元“利是”;被告人谭某某负责收钱赔付工作;被告人黎某某是荷手,负责派牌;被告人梁某某负责望风,并为参赌人员当司机,带路入赌场赌博。被告人胡某某支付赌场工作人员每人每次人民币数百元的报酬。
2019年12月6日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葵逢**街**号**楼赌场,现行抓获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等人及杨某某等13名参赌人员(已行政处罚),当场缴获涉案赌资人民币36290元、赌具扑克牌90副、“百家乐”赌博电脑1台、赌博联络手机4台、接送参赌人员摩托车1辆等。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赌具、赌资、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 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身份信息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黎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5张。
3.扣押赌资、作案工具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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