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5年、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于2018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5月,分别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参与生产假冒芬迪、香奈儿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其中黄某某负责开料、铲皮,胡某某负责粘合、折边,陈某某、许某某负责安装五金配件,谢某甲负责包装。2019年12月12日,民警在上址起获假冒CHANEL品牌的成品包56个、假冒FENDI品牌的成品包729个、半成品包124个、配件850个。
经统计,现场起获的假冒CHANEL品牌的成品包56个无法鉴定价格,假冒FENDI品牌的成品包729个价值11416500元人民币,非法经营额共计1141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谢某甲、陈某某、许某某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梁梓琦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黄某某、胡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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