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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谢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3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由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县**乡**村**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码活动,接受地下六合彩码民胡财、吴平、吴泉等20余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约19万元,报给被告人胡某某,并从上线胡某某手中获得抽头渔利约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在接受到被告人谢某某所报的码单后以通吃通赔的方式进行营利。

案发后,通城县公安局暂扣谢某某非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码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胡某财、吴某平、黎某某、谢某金、胡某龙、胡某泉等人的证言;3.提取笔录;4.被告人胡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桃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县**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4******15;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于**县**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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