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裴某某、陈某某、胡某乙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甲(农村国乐队成员)委托被告人胡某乙,从许昌市建安区**镇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黑火药,被告人胡某乙将购买的黑火药运输并交给被告人胡某甲,胡某甲存放在家中用于放铳(农村办理丧事使用)。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胡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胡某某处查获黑火药2.4公斤。
2、2012年上半年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裴某某(农村国乐队成员)从许昌市建安区**镇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黑火药,被告人裴某某将黑火药存放在自己家中用于放铳(农村办理丧事使用)。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裴某某处查获黑火药4.2公斤。
3.2012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农村国乐队成员)从许昌市建安区**镇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黑火药,被告人裴某某将黑火药存放在自己家中用于放铳(农村办理丧事使用)。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黑火药1.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裴某某、陈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告人胡某乙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胡某甲、裴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追究胡某乙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清
附:
1.四被告人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二十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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