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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虞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55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2013年4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虞某某,绰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592,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户籍所在地丰城市**镇**村**组**号附**号。1995年2月22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执行。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7日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独自驾驶丰田小车到丰城市曲江镇鞍山村委会九坊村旁边树林用气枪打鸟玩,九坊村村民把胡某某当作是贼将其打了一顿。当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为了报复在九坊村被打一事,胡某某及其老表虞某某等人驾车至九坊村,胡某某、虞某某等人手持木棍将受害人聂某甲、聂某乙打伤。经丰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聂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聂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依据:

1、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系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虞某某现羁押在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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