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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薛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2016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走马岭菜场丽娜副食店,将店内的一大袋瓜子及一大袋饼干盗走,被盗物品已被其挥霍。

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走马岭菜场甜馨水果屋,将店内的一箱车厘子、半蛇皮袋苹果及4个白瓜盗走,被盗物品已被其挥霍。

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共谋至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办事处走马岭菜场盗窃,被告人胡某某将该菜场丽娜副食店内的一大袋瓜子及一大袋夏威夷果盗走。被告人胡某某在离开现场后被该店老板徐某某控制并报警,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77元。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提货单、发货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研判报告、谅解书、收条、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薛某某还有前科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新艳

检察官助理 王俊阳

                            2020123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号,联系电话1778615****;保证人熊某某,联系电话1899573****;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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