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109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路**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房。因盗窃,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路**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房。因盗窃,于2019年9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路**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房。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同被告人胡某甲、吴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翰林公馆小区工地内,将工地内的29根钢模盗走。经鉴定:被盗钢模价值人民币4633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协商,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00元,周某甲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3.抓获经过;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证人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甲、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房。联系电话:胡某某1527281****、胡某甲1592632****、吴某某1362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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