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153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91********,江西省南昌县人,中专文化,送货员。现住址:南昌市**大道**都**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51993********,江西省崇义县人,大专文化,网约车司机。现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转账520元给被告人胡某某用于购买毒品冰毒,胡某某在青云谱区广州路一分鑫超市门口找外号“摩的”男子(身份信息不详)买来500元毒品冰毒(0.3克左右),两人将购得的毒品吸食了三分之一,被告人胡某某赚取20元车费。被告人肖某某又找卢某某商量各出资500元购买毒品一起吸食,卢某某表示同意并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便将上述剩下的三分之二的毒品带至卢某某新建县**园家中,谎称是1000元毒品,三人共同吸食了毒品,被告人肖某某获利500元,被告人胡某某得知被告人肖某某获利后,要求对方给自己游戏充值30元。
2、2020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与卢某某商量,由卢某某先出资1000元给肖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胡某某收到被告人肖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后,在青云谱区广州路一分鑫超市门口找外号“摩的”男子购买500元毒品冰毒,随后三人一起回到卢某某新建县**园家中吸食所购买的部分毒品,剩余部分毒品被卢某某带走。被告人肖某某得知被告人胡某某获利后,要求对方给自己游戏充值20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两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肖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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