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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聂某甲等三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商住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在未进行工商注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成立了“**科技有限公司毕节办事处”,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为“黑户人员”办理贷款的广告,收集前来办理贷款的“黑户人员”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贷款申请资料。截至案发时,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共17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经销商合同、扣押银行卡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徐**、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17张银行卡电子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聂某甲、聂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赵纤纤

2021年1月22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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