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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罗某某、冯某甲、徐某某非法拘禁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6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1********,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巷**号。曾因犯行贿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毕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甲(又名冯某乙、冯某丙,绰号某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月7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冯某甲、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织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侦查终结后,于同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陈昌凡和李德贤合伙经营的“织金县彩溶山泉饮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向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塔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高利贷150万元,被害人陈某乙作为担保人,之后,陈昌凡和李德贤由于在约定期限内无力还款,胡某某便找陈某乙讨要。2015年12月15日,当胡某某得知尚勇要收回陈某乙在织金县金玉龙城酒店的经营权且需要支付800万元费用给陈某乙后,胡某某便请周勇(另案)联系人帮其要账,周勇答应后就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某、冯某甲,冯某甲又叫上谢某某(另案)和被告人徐某某。双方人员汇合后,经协商,约定在事成之后由胡某某支付5万元的费用给罗某某等人,胡某某便立即安排罗某某、冯某甲、谢某某、徐某某等人跟踪监视陈某乙。当日,只要陈某乙到哪儿,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冯某甲、谢某某、徐某某等人就跟踪到哪儿,到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等人跟踪陈某乙到达其经营的*乙酒店后,胡某某等人就在该酒店开了一间房间并控制和限制陈某乙的人身自由,期间,胡某某不断逼迫陈某乙偿还担保债务,持续到次日16时许,陈某乙为了获得自由,答应拿*乙酒店的股权抵押给胡某某,双方签订好股权抵押协议后,胡某某又无理要求陈某乙支付罗某某、冯某甲、谢某某、徐某某等人的5万元费用,直到陈某乙支付5万元费用后才获得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织金县公安局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织认字[2019]72号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皮冬华、某某乙、杨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冯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冯某甲、徐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强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冯某甲、现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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