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毅(义)哥”,男,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7********。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621222000********。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8********。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路**号,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5********。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乡**村委员会,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97********。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103232000********。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街道**村,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98********。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屠某某、林某某、陆某某、尚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将被害人付某某骗至高阳县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陆某某、白某某、屠某某、林某某、尚某某、陈某某看守付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三天,在看守被害人付某某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屠某某、林某某对付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索要其人民币三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屠某某、林某某、陆某某、尚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屠某某、林某某、陆某某、尚某某、陈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立功
2020年11月13日
附:
1、本案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屠某某、林某某、尚某某、陈某某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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