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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田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冈县**镇**小区建筑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冈县**镇**小区建筑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系青冈县**镇**小区建筑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胡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0日补查重报,同时将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与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寻衅滋事案并案处理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于同年10月23日将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犯罪

2014年6月13日22时许,时任青冈县**镇**小区项目部副总经理被告人胡某某与该项目部的电工被害人孙某某因工地进料一事发生口角,在项目部胡某某办公室屋内,胡某某将孙某某头部及面部打伤。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孙某某面部开放性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枕部开放性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赔偿协议书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5.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二、寻衅滋事犯罪

青冈县**镇**小区建筑商被告人胡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因该小区开发商王某某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遂对处理**小区的青冈县政府工作组以及**镇政府产生不满。三人共同商议编造有关**镇政府泥草房改造资金使用、廉租房住房补贴、违建办公楼、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方面的虚假信息,并编辑成贴子在新浪微博上发布,以达到给政府造成影响并施加压力的目的。2019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用名为“似****”的微博账号,连续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由胡某某、田某某、周某某共同商定和编造的四篇虚假信息贴,截止2019年5月28日,该四篇虚假信息贴的微博转发量已达18万余次,由于胡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2.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田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石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丛磊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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