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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室,2013年8月2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尚未执行判决)。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31日,向公安机关送达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于2020年9月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11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郭某甲(郭某乙儿子)因涉嫌诈骗罪被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为了给郭某甲办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郭某乙联系王某某让其找人帮忙办理取保候审,王某某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系能帮郭某甲办取保得需要花钱为由,先后向郭某乙索要240000元,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又带着郭某乙找到胡某某,胡某某为骗到钱称办理取保候审找人需要花钱为由先后向郭某乙要办事钱5万元,同时以给郭某甲办事需要花钱为由诈骗王某某150000元,王某某先支付胡某某69300元,承诺事成之后再支付剩余的80700元,在办事期间王某某先后给胡某某邮寄手机、酒和茶叶共计消费25900余元,给郭某乙购买香烟和酒共计消费3600余元,最终郭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王某某因为害怕自己被胡某某诈骗没有支付给胡某某剩余的80700元。最终王某某没有办成取保的事情,在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先后给郭某乙退钱75800元,剩余的65400元钱王某某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谎称给郭某甲办事花掉了,实际上钱用于个人消费。

胡某某诈骗王某某和郭某乙的119300元钱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使用。胡某某涉嫌诈骗金额200000元,既遂119300元,未遂80700元;王某某涉嫌诈骗金额6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对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12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元清

检察官助理:李瑞颖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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