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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王某某组织卖淫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藕塘镇塔山村宋徐组3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7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经预谋后在合肥市新站区**路**酒店开设房间,组织招募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由胡某某负责招揽嫖客、为嫖客安排卖淫女、收取嫖资,以及事后分成,由王某某负责开房、提供避孕套等事务,胡某某、王某某与卖淫女约定五五分成,牟取非法利益。

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家天下**酒店查获林某某等三名卖淫女及嫖客。11月8日,公安机关在**路**酒店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新站区武里山天街附近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支付宝、微信截图、转账记录、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

2.检查笔录、清单、照片;

3.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7.检查笔录,收缴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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