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2005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王某某在山海关“**私房菜”饭店吃饭时,胡某某在电话中与山海关“**火锅店”饭店老板朱某某因债务矛盾发生争吵,遂对王某某说去砸“**火锅店”,随即王某某驾驶胡某某的汽车拉胡某某一起来到山海关**火锅店,到达该饭店后胡某某手持一把消防斧,王某某手持一把刀,胡某某先用斧子将饭店落地窗玻璃砸坏,随后二人进入店内用刀将饭店的餐具、桌椅、摆件、展柜、电脑显示器、消毒柜、啤酒等物品砸坏,并威胁饭店内就餐的客人,将客人赶出饭店,导致在店内用餐的客人被迫离开饭店,没有结账,账单损失4632元。经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斧子头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持凶器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英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害人、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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