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因组织淫秽表演嫌疑,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淫秽表演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冬冬,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晓卫,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和王某某利用“**”、“**”等网络平台进行淫秽直播表演并赚取利润。具体情况如下: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在公园等偏僻的地方随机寻找男性,向对方表明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进行视频直播表演,得到对方同意之后,胡某某在“**”、“**”网络平台上开通加密的直播间进行直播。平台用户在平台上打赏礼物之后,平台上会显示用户的手机号码,胡某某通过拨打电话与用户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创建QQ群并将用户拉进该QQ群内,然后将直播间的密码在群内公布,并在该群内发布胡某某的直播视频和其他视频。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进入直播间观看胡某某的淫秽表演直播。胡某某直播当日会向网络直播平台申请提现,网络直播平台工作人员(身份不详)根据胡某某在平台上账户显示的虚拟礼物数量折算成现金提现到胡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中,当日获利超过2000元,胡某某就会支付王某某500元。
经统计,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网上进行直播表演共计110次,累计观看人数1487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衣服1批、电动棒1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及转账记录、提取笔录、直播记录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被告人胡某某住处视频,被告人支付宝账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非法制作、传播淫秽视频,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军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光盘8张;
3.随案移送物品五件(手机3部、衣服1批、电动棒1根);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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