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熊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系武汉市纱帽街**乙公司线下实体超市负责人、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14日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4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丙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甲(曾用名彭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武汉**乙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汉南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操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乙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街**,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操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0********,汉族,中专文化,系武汉**乙公司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院**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彭某甲、操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1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以被告人操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0日将两案合并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同年7月26日再次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8月26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彭某甲、操某甲、操某乙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万某某(在逃)与被告人熊某某登记注册武汉市**乙公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或“乙公司”),其中万某某占股70%,熊某某占股30%,并招聘操某甲、操某乙等人为该公司员工,在湖北省内成立多家门店,以购买会员卡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熊某某负责制定返利规则,并在一段时间内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和后台操作系统等;被告人操某甲负责组织会员“旅游”,配合向会员宣传投资并从中获取返点利益;被告人操某乙系**乙公司财务人员,负责收集各门店销售数据及返利数据,与万某某核对后,由万某某将返利金额通过被告人操某乙发放至各店。

被告人胡某某以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锦绣鑫城B区7栋1层1商铺为主要办公地点,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乙公司线下实体超市,2018年4月2日成立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公司汉南店,由彭某甲担任店长,以**乙公司的名义,采用购买会员卡返现模式,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针对不特定人员销售不同级别的会员卡。被告人胡某某系**乙公司汉南店总负责人,并担任**乙公司 “讲师”,在汉南店内或会员“旅游”期间,以集中上课的方式积极向会员宣传**乙公司,以高额回报吸引会员投资;被告人彭某甲系**乙公司汉南店店长,负责接待会员,配合被告人胡某某宣传**乙公司,吸引会员投资,负责将汉南店吸收的存款转账给万某某。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彭某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在武汉市汉南区辖区内与代某某等80余名会员签订《**乙公司公司章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780720元,交给万某某。案发前,汉南店按约定返还会员收益共计人民币795246元,应部分会员要求,退还会员本金共计人民币516153.5元;案发后,被告人操某甲受万某某委托以现金方式返还部分会员本金共计人民币800000元,造成会员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669320.5元。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家属退赔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操某甲家属退赔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彭某甲家属退赔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操某乙家属退赔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乙公司公司章程、收据、宣传单、银行转账记录、**乙公司公司注册信息、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乙公司线下实体超市注册信息、武汉*甲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刑事判决书、结清证明等相关书证;2、代某某等28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3、司法委托财务专项审计报告;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试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某某丙、胡某乙、李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彭某甲、操某甲、操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彭某甲、操某甲、操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彭某甲、操某甲、操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操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桥

2019年10月10日

附:

被告人熊某某、胡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操某甲、操某乙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社会调查委托函四份;

案卷材料七册、补充材料四份。

随案移送被告人熊某某、操某甲、彭某甲、操某乙退赔款共计人民币57万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