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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潘某某非法拘禁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丹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跃华,奶名老长,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2********,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镇**村**组**号**号,现住丹寨县**镇**宿舍。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世文,奶名大江,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路**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3月25日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4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跃华、潘世文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胡跃华在丹寨县龙泉镇兰家厂附近山上、丹寨县龙泉镇铁托寨附近山上、丹寨县和都匀市交界的翁垴山上、丹寨县龙泉镇羊甲村附近山上搭帐篷设置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盈利。

2、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胡跃华在丹寨县龙泉镇兰家厂附近山上开设赌场,被害人孙某某到该赌场内赌博。孙某某所带钱款输完后以胡某某向赌场内庄家担保“叫注”的方式继续参与赌博,之后孙某某因“叫注”赌博欠胡某某3万元。当日17时许赌场散场,胡跃华便安排被告人潘世文从兰家厂跟随孙某某到丹寨县城找钱还胡跃华。因孙某某未能找到钱还胡跃华,胡跃华、潘世文便要求孙某某将自己佩戴的手表典当后拿钱归还。因当时在丹寨县找不到典当手表的店铺,当日晚21时许潘世文带孙某某至凯里。在凯里潘世文又叫来叶某某、龙某某和孙某某一起在凯里找当铺典当手表,因未能典当手表,潘世文便安排叶某某、龙某某将孙某某带至凯里市万豪酒店402房间看守。9月1日凌晨1时20分许,孙某某前妻报警,凯里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后,9月1日凌晨3时许潘世文又将孙某某带回丹寨县迎宾馆看守。9月1日早上胡跃华到迎宾馆找孙某某还款未果后,下午14时许胡跃华、潘世文又将孙某某带至胡某某在丹寨县龙泉镇羊甲村附近山上的赌场继续追债,期间胡跃华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左眼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物品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胡跃华、潘世文为索取赌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胡跃华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跃华、潘世文曾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月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跃华、潘世文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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