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维新镇**村**组**号。2014年3月23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8年4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村**墩**号。2010年1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村居委会**湾**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沈某甲、朱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沈某甲、朱某某经商谋后在本市南浔区石淙镇**村**桥**号陈某某家中,多次组织慎某某、费某某、沈某乙、沈某丙等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借钱给赌客沈某丙、慎某某等人用于赌博,而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提供资金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慎某某、沈某丙、沈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胡某某、沈某甲、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沈某甲、朱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健健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甲、朱某某、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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