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9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镇**庙**队**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请示指定管辖,同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老板“高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阙某某(以上四人另案起诉)等人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号楼**楼内经营管理一“百家乐”形式的赌场。该赌场24小时营业,工作人员分两班,每12小时一班,场所内装有监控设施,分别通过两台电视机屏幕连接境外“百家乐”赌博网站,组织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每桌配有赌场工作人员按照赌客的要求操盘下注、结算赌资、抽头等现场操作,并配备四台POS机为赌客提供套现服务。期间,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现场经营管理;由被告人江某某及李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阙某某等人分工负责,从事引导参赌人员至赌场、查看监控、操盘、结算赌资(俗称“接和”)、POS机刷卡套现等工作,并按周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经查,从该赌场查获的四台POS机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3月20日,累计的交易金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2020年3月20日当天查获的赌资现金达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江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张某甲、杨某甲、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赌场开设的情况,以及赌场内人员架构和分工的情况;
2.证人宋某某、贺某某、王某某、吴某甲、毛某某、吉某某、杨某乙、朱某甲、朱某乙、孙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焦某某、杨某丙、张某乙、吴某乙、陈某乙、顾某某、罗某丙、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至涉案赌场赌博的具体情况;
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证实涉案赌博场所从2019年8月开始租赁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赌场工作人员及相关赌客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到四台POS机、部分签购单、移动电话等物品、从被告人江某某处扣押到移动电话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银行账户通知书、涉案四台POS机交易明细、工作情况及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四台POS机套现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证实现金赌资被收缴的情况;
8.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涉案人员就赌场具体事务进行商议、交流的情况;
9.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前科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到案的经过;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的身份情况;
12.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的供述和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9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江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六册、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各一份、收缴物品清单一套、指定管辖材料复印件;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两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