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柯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77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乡**村**号,无固定居所。2017年12月29日因销售假药被河南省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金新建,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乡**村**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5日被逮捕,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朱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2日。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某自2018年8月开始,利用网络微信的方式在山东省临清市推销贩卖氯氮平、水剂、三唑仑等假冒二类精神药物,其主要通过网络联系上家进货,然后将二类精神药物进行生产、加工,再通过网络帮中间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分销到广东省东莞市、山东省、黑龙江省等地。其中:

1、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微信为中间商通过中通快递,向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顾客宋某某贩卖一瓶“猎艳”标签的液体(含氯硝西泮成分)。

2、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使用微信为中间商通过中通快递,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的顾客陈某某贩卖一瓶氯硝西泮片。

3、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以80元的价格贩卖一瓶三唑仑片给中间商被告人刘某某,并按刘某某提供的地址,通过中通快递邮寄到山东省临沂市给顾客李某某。

2018年12月1日 12时许,侦查机关在山东省临淸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的配合下,在临清市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在胡某某的养父程某甲住处缴获胡某某所有的假药氯氮平50瓶,在胡某某妻子石某某的住处缴获假药氯氮平122瓶、成品、半成品药品一批,在胡某某的小车内缴获手机一台、各类药品一批,在山东省临清市中通快递缴获胡某某邮寄的液体或药品共46件。

2018年12月5日10时许,侦查机关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在其朋友刘某的住处缴获刘某某存放的假药三唑仑片103瓶。

(二)被告人柯某某自2018年1月开始,利用微信的帮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片、三唑仑等二类精神假冒药物,通过快递将上述精神药物贩卖至广东省东莞市、黑龙江省、湖南省等地。其中: 

1、2018年1月7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90元一瓶艾司唑仑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圆通快递将2瓶艾司唑仑片邮寄给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顾客吴某某。

2、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90元一瓶艾司唑仑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百世快递将2瓶艾司唑仑片邮寄给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顾客吴某某。

3、2018年8月3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90元一瓶艾司唑仑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中通快递将2瓶艾司唑仑片邮寄给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顾客吴某某。

4、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150元一瓶氯硝西泮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中通快递将1瓶氯硝西泮邮寄给位于东莞市莞城区的顾客丁某某。

5、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90元一瓶艾司唑仑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中通快递将1瓶艾司唑仑片邮寄给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顾客吴某某。

6、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150元一瓶三唑仑片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韵达快递将1瓶三唑仑片邮寄给位于东莞市大岭山的顾客余某某。

7、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柯某某以150元人民币一瓶“催情”,100元人民币一瓶“水剂”(含氯硝西泮成分)的价格贩卖给中间商被告人刘某某,并直接按刘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圆通快递邮寄给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顾客林某某。

8、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以90元一瓶地西泮片的价格提供给中间商被告人王某某,并直接按王某某提供的买家信息,通过韵达快递将1瓶氯硝西泮片邮寄给位于东莞市莞城区的顾客丁某某。

2018年12月1日13时许,侦查机关在化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二中队的配合下在化州市鉴江开发区将被告人柯某某抓获,从柯某某住处缴获手机、台式电脑、银行卡、不明药品、药丸一批。

2018年12月8日16时许,侦查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缴获手机一台、阿普唑仑片一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药品成分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书,手机、假药品一批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聊天及转帐记录截图等书证,宋某某、陈某某、程某甲、石某某、程某乙、方某某等13名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柯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柯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其4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柯某某、王某某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材料十一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