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涿州市**局**所原指导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村**队**号,现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58********,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涿州市**局**所临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街**号,现住**。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受贿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9时许,涿州市**局**所临时工作人员林某某等人根据举报线索,在涿州市**小区内查获周某某、郭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疑似吸毒人员,随即带至涿州市**局**所进行询问,并对周某某、范某某、郭某某人进行毒品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林某某将案件相关情况汇报给当日在所带班的指导员胡某某。后吸毒人员周某某找到李某某来**所疏通关系。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徇私情私利,未按照办理吸毒案件的办理程序进一步调取其他证据、询问其他证人、提取现场吸毒工具和毒品残留、追查毒品来源或者吸毒背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而是在收到李某某交来的7.5万元现金后将周某某等人放走。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将赃款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涿州市公安局关于未查询到**所受理涉毒类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说明一份、涿州市公安局关于移交胡某某违纪线索的函、**所询问笔录、胡某某的任职简历、银行流水、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侯某某、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涿州市**局**所指导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在收受贿赂后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违法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司法机关临时工作人员帮助被告人胡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晖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村**队**号,联系方式:17303128528;被告人林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街**号,联系方式:13784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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