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浩佬,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原翁某某翁城镇怡情休闲中心(以下简称为怡情休闲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翁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7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胡某某曾于2012年7月31日因非法经营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担任怡情休闲中心楼层部长,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8年7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以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执行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8月15日,翁某某公安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2019年9月2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6日,本院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在翁某某翁城镇迎宾馆二楼、三楼投资开设了怡情休闲中心,并于当年7月8日开始营业,向男性客人提供色情服务。怡情休闲中心规定的服务项目有168元的“贵妃套餐”(包括按摩、推油、手淫等)、268元的“帝王套餐”(包括按摩、胸推、手淫等)、338元的“浪漫套餐”(包括按摩、胸推、口淫等),女性技师根据其向男性客人所提供的上述服务项目从怡情休闲中心财务分别领取100元、150元、200元提成。怡情休闲中心通过招募、雇佣、纠集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黄某某、邓某某等五名女性技师为男性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其中大部分包含口淫服务),从中抽成牟利。另外胡某某聘请被告人杨某甲担任楼面部长,杨某甲明知道怡情休闲中心向男性客人提供口淫等色情服务,仍然为客人介绍服务项目、安排房间和技师为客人提供口淫等色情服务。据查,怡情休闲中心在营业期间为杨某乙、李某某、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郭某某等人提供了口淫等色情服务。
2018年7月25日晚上,公安机关依法对怡情休闲中心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以及违法人员房某甲、房某乙、杨某乙等人,并查获考勤表、带客及推销提成表、色情项目服务流程、技师保底明细表、技师钟数提成表、新入职工申请表、消费卡二维码、收款台牌等相关书证,并予以依法扣押。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均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月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考勤表、带客及推销提成表、色情项目服务流程表、技师保底明细表、技师钟数提成表、新入职工申请表等相关书证,证人房某甲、房某乙、房某丙、黄某某、邓某某、杨某乙、李某某、龙某某、何某甲、何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组织三名以上妇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仍然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协助,帮忙管理、推销色情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为打击犯罪,端正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勇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九册、光盘十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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