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湾**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号,住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号**皇庭**幢**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卖淫女彭某某、张某某、江某某等人到南平市建阳区卖淫。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受雇于蔡某某,由胡某某利用蔡某某提供的工作手机和微信与嫖客联系,并多次介绍客人与三卖淫女到御景国际、自由时代等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卖淫女和现场望风。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御景国际酒店被民警抓获,作案手机被查扣。归案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继灯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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