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住伍家岗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乡**村**组**,住伍家岗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在宜昌市伍家岗区**路****歌库KTV包厢外,因琐事先后与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发生纠纷,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胡某某、李某甲将彭某某、李某乙二人殴打致伤。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因外伤造成右股骨颈线形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乙双侧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彭某某的陈述;3.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胡某某联系电话1347717****,李某甲联系电话1587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