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莫**,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住两市塘街道**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某市,住邵某市**镇**村**组**号。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12年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6月1日从湖南省星城监狱(刑满/减刑)释放。2019年6月5日因吸毒被邵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8年1月1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05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7月18日刑满从湖南省雁北监狱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1、2019年9月底,被告人莫**伙同龙*、刘**、赵**(均另案处理)、杨**(在逃)等人采取占股的方式,先后在邵某市**工业园**镇**村附近等地开设赌场,赌场内使用扑克牌为工具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陈**(另案处理)负责洗发牌和抽取水子费,姚***(另案处理)与“强伢子”(在逃)等人负责放哨,赵**负责管理免费供应的香烟、槟榔。期间暂停一个月左右,至2020年12月5日龙*等人被邵某市公安局抓获,共开设20余天,获利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同案人龙*、刘**、赵**、陈**、姚**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的供述辩解;5.辨认笔录。
(二)聚众斗殴罪
2019年10月6日下午,被害人赵某某与刘某某、“浪伢子”三人到邵某市湖塘村龙*、刘**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参赌时,“浪伢子”提出要“杀一铺”(指做庄),刘**说:“要杀一铺就要拿现金出来。”赵某某等人离开,龙*就要赌场先散场,尔后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商量要把赌场冲了。2019年10月8日下午,龙*、刘**得知赵某某欲冲他们的赌场后,龙*打电话给赵某某,双方约在公园路尽头桐江水岸门口见面谈判。龙**纠集贺**(另案处理)、“云伢子”(在逃)等人,刘**纠集陈**(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刘**、彭**(在逃)、陈**(在逃)等人一同驾车前往桐江水岸附近。到现场后,刘**下车持菜刀向赵某某的车走过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彭**、陈**、陈**等人下车跟随,刘**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赵某某拉出来,刘某某从驾驶室出来后,骂了对方。刘**、陈**、胡某某等人用手殴打刘某某。龙*、贺**、“云伢子”等人从另一辆车下来,龙*走过来后,赵某某从身后箍住龙*颈部,贺**与彭**等人持刀砍伤赵某某。后刘**伙同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等人上车离开现场,在离开期间,刘**叫司机驾车将刘某某撞倒在地。经鉴定,赵某某受伤致颈部头皮面部混合创,头皮血肿,背部及左侧前臂刀伤,竖棘肌挫伤,S1左侧椎板骨折,已构成轻伤贰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胡某某刑事判决书、李某某刑事判决书、胡某某释放证明、李某某释放证明书、胡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某、李某某户籍资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的供述:同案人龙*、刘**、陈**、贺**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莫**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胡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莫**、胡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证据材料88页、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贺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周赛群、刘某某。
5.同案人:龙*、刘**、赵**、陈**、姚**、贺**、陈**(均另案处理);彭**、陈**、杨**、周**、“云伢子”、“强伢子”(均在逃)。
6.被害人:赵某某。
7.鉴定人:雷**、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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