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45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至2018年间,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内,伪造派出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马神庙支行自助回单专用章等印章十余个,居住证七张,房屋所有权证二本。经鉴定,上述章、证均系伪造。另在被告人胡某某住处起获章、证一千余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伪造公安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居住证、伪造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艳艳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联系电话1820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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