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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代替考试)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83********,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区**路**弄**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上海****有限公司,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队,现住太原市**区**路**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山西****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路**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胡某某将林某某一级建造师资格报考账户、密码及林某某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并由李某某找被告人刘某某代替林某某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迎某某杏花岭街太原市进山中学考点2考场13号座位代替林某某完成建设工程经济科目考试,当日14时继续代替林某某在进山中学考点22考场10号座位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1740****;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3414****;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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