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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非法采矿,邓某某、陈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吊塔司机,住宁都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宁都县蓝天救援队队员,住江西省宁都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同年3月1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20日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镇,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于年4月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7月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宁都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日补查重报,于同年7月3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邓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5年7月份左右至2015年10月份,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合伙在宁都县梅江镇南外路15号202号套房内开设赌场,组织赌客在该赌场内利用麻将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分下午场和晚上场,每桌每场抽水100元至200元。胡某某、曾某某负责为赌客供应饭、烟和饮料、抽取斗钱,李某某负责组织赌客前来赌博。经李某某、胡某某同意,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经查,该赌场经营期间,李某某、胡某某、曾某某共抽取斗钱40000元许,除去开支,每人分得10000元许。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谢某某获利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胡某某等人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9月份,被害人邓某丙应曾某某邀请至该赌场打麻将,邓某丙输了20余万元后,又向被告人邓某某借高利贷14万元(系由被告人陈某某提供)、向被告人谢某某借高利贷4万元(系被告人胡某某提供),邓某丙将借的高利贷全部输给李某某等人后无钱还债。为了躲债,邓某丙在广东藏匿两天,被告人邓某某、谢某某多次拨打电话让其还款,后邓某丙返回宁都。邓某丙被迫返回后,被告人陈某某安排邓某某采用滋扰的方式逼邓某丙还赌债,至邓某丙家门口、邓某丙经营的鸿顺汽贸店门口等地静站、尾随、破坏经营长达十余天,后邓某丙四处借钱还清上述债务。因陈某某、邓某某的逼债行为,导致邓某丙经营的鸿顺汽贸店被迫转让,其妻李某丙与其离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丙的陈述;5.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

2020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听说被害人李某乙在其女朋友宋某某面前说了其坏话,于是驾车至宁都县梅江镇天池酒吧停车场,让朋友王某某叫李某乙出来,李某乙出来后坐在陈某某轿车的副驾驶位置,陈某某质问李某乙为何要在其女朋友面前说其坏话,李某乙称没有,陈某某不信,后用手殴打李某乙面部,导致李某乙面部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

四、被告人胡某某非法采矿的事实

2018年3月,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胡某某、胡某乙(另案处理)租用廖某某(另案处理)位于宁都县石上镇湖岭村干朝组小地名为“还岭”的山林,无证开采萤石矿。开采至2018年5月,共采矿439.41吨,卖得113800元。经宁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开采的萤石矿认定价格为232887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经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宁都县梅江镇下廖村官路下家中被宁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宁都县石上镇池布村街上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谢某某已退赃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证人郭明红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人胡某某、胡某乙、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萤石矿点地质调查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设置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放高利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采取滋扰等方式索取赌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面部,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在赌场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邓某某、谢某某在赌场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胡某某、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执行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新格

检察官助理:刘小丹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曾某某、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分别是:138********,159********,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换押证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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