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兰州新区**镇**村,粮农。2006年因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盗窃罪被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兰州新区**镇**村,粮农。2011年因盗窃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兰州新区**镇**村,粮农。无前科。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现住兰州新区**镇**村,粮农。2016年因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9日本院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9日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三人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盗窃了兰州新区精细化工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工地扣件,后被告人方某某将盗窃扣件变卖后获利14300元,被告人崔某某分得466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4666元。
2.2019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盗窃了兰州新区西岔镇大学城能源化工学校在建校区工地扣件,方某某变卖得390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获利13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1300元。
3.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盗窃了兰州新区西岔镇能源化工学校在建校区工地扣件,方某某变卖得713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分得2366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2366元。
4.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盗窃了兰州新区西岔镇兰州外语学院新校区在建工地扣件,方某某变卖得1260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分得42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4200元。
5.2019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三人盗窃了兰州新区西岔镇能源化工学校在建工地扣件后,于当晚又盗窃了兰州新区绿地金融城P区工地扣件,方某某变卖两次盗窃所得扣件合计10200元后,被告人崔某某分得3366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3366元。
6.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盗窃了兰州新区金蘭府项目工地扣件及钢筋,后由被告人肖某某变卖得6464元后,被告人崔某某分得215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2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且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均系多次作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 青
书记员:王国栋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崔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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